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孩子抚养权争夺:从“一人一半”到“温暖接力” “轮流抚养”如何实现爱与法的平衡?

海阔网2026-05-11 20:55:22【热点】6人已围观

简介离婚案件中,孩子抚养权往往成为最棘手、最伤情的争议焦点。一方“赢”、一方“输”的传统模式,常常意味着另一份亲情的被动割舍。近年来,越来越多的司法实践正在证明,当婚姻走到尽头,爱仍有更好的方式接力——“

离婚案件中,一人一半孩子抚养权往往成为最棘手、孩抚何实最伤情的养权争议焦点。一方“赢”、争夺一方“输”的温暖传统模式,常常意味着另一份亲情的接力被动割舍。近年来,轮流越来越多的抚养法司法实践正在证明,当婚姻走到尽头,现爱爱仍有更好的平衡方式接力——“轮流抚养”。这并非简单的一人一半时间“一人一半”,而是孩抚何实让父爱与母爱在孩子的成长中持续“在场”。


  孩子抚养权争执不下
  “轮流抚养”给出答案

   近日,养权西安碑林法院民二庭朱璘法官成功调解一起离婚案件。争夺在承办法官的温暖温情调解下,原本对子女抚养权争执不下的双方当事人,最终达成了“轮流抚养”子女的调解协议。
   原、被告结婚十余年,育有一女,现年十三岁。近年来,双方因性格差异、生活理念不合,感情逐渐破裂,最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。然而,双方争议的焦点并非财产分割,而是孩子的抚养权归属。
   庭前调解中,原、被告均坚持要求婚生女与自己共同生活,谁也不愿放手。双方各执一词,情绪激动,孩子的未来一度陷入僵局。面对这一僵局,一方当事人主动提出,是否可以尝试“轮流抚养”。朱法官敏锐捕捉到关键细节:孩子与父母双方的感情都十分深厚,无论最终跟随哪一方生活,都将造成另一方的“情感缺位”。同时,原、被告虽夫妻感情破裂,但在子女教育、生活安排上仍具备理性沟通的基础。
   既然如此,为何要让一方“赢”、一方“输”,让孩子轮流在父母身边生活,岂不更有利于其成长?朱法官随即组织双方到庭协商轮流抚养事宜,双方均欣然接受,最终达成一致意见。


  法官:选择能让孩子完整感受父爱与母爱的安排

   朱璘法官表示,不少人误以为轮流抚养就是把“孩子拆开”,实则不然。轮流抚养的核心价值,在于让孩子在父母双方的陪伴中成长,不让离婚成为亲子关系的“阻隔墙”。这与家事审判理念不谋而合——真正的“子女利益最大化”,并非简单比较父母双方的物质条件,而是选择能让孩子完整感受父爱与母爱的安排。
   有人或许会问:轮流抚养会不会导致父母继续纠缠、孩子无所适从?实际上,轮流抚养是有条件的,不是所有案件都适用。适用轮流抚养,需具备以下基础:1.父母双方均有抚养能力和意愿,不存在家暴、虐待、吸毒等严重不利于子女的情形;2.父母居住地相对稳定,距离在合理范围内;3.父母之间虽有感情矛盾,但能够就子女教育、医疗等重大事项进行必要沟通;4.子女本人意愿及年龄、学业阶段适宜轮流安排。
   “轮流抚养”是司法实践中对“最有利于未成年人”原则的生动诠释。它打破了传统抚养权归属的单一模式,鼓励父母在解除婚姻关系后,依然能够理性协作,共同承担起抚养教育子女的法定义务。朱璘表示,法院始终秉持“和为贵、调为先、重修复、扶弱势”的家事审判理念,在处理涉少案件时,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作为核心考量。通过灵活运用调解手段,努力修复家庭关系,抚平情感创伤,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平安、和谐的社会环境。
   “爱不应成为争夺的筹码,而应是父母共同守护的基石。”朱璘说,我们希望每一位父母都能以孩子的健康成长为第一出发点,让父爱母爱都不缺席,共同为孩子的幸福未来保驾护航。


  “轮流抚养”让孩子在父母之间“温暖流动”
   “轮流抚养”协议生动诠释了“子女利益最大化”的家事审判理念。在司法实践中,不少法官运用“轮流抚养”这一柔性裁判方式,画出了一条条让孩子在父母之间“温暖流动”的轨迹。


  从“争夺战”到“周周接力”

   王先生和刘女士婚后于2018年生下一对龙凤胎。近年来,两人因生活琐事、工作高压等产生矛盾,感情不和,双方关系日趋紧张。由于对孩子的抚养问题争执不下,王先生于是诉至法院,要求与刘女士离婚,并主张取得双胞胎的抚养权。
   如果判决一人抚养一个孩子是否可行?承办法官了解到,7岁的两个孩子自幼共同生活,现在就读于同一学校、同一班级。学校老师反映,若强行分离,两人都可能出现明显焦虑行为,不利于心理健康。王先生和刘女士都不肯放弃抚养权。
   “你们争的是一纸判决,而孩子失去的却是对整个世界的安全感。”承办法官向双方表示,“与其激烈争夺,不如分工协作,轮流抚养。”
   听到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后,王先生和刘女士都表示同意。经过近3小时的耐心调解,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:离婚后,双胞胎由双方按自然周轮流抚养,每周日进行轮换。调解书生效之日起首周随女方共同生活,次周随男方共同生活,此后以自然周为周期,依次轮流抚养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止;双方还就轮流抚养期间抚养费负担和探望事宜达成一致。


  变更抚养权之争转为“按月轮流”

   张某与王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,2013年生育儿子贝贝(化名),因双方感情彻底破裂,于2020年5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,约定贝贝与父亲王某一起生活,母亲张某有探视权。王某后来再婚,生育一个女儿,张某认为王某已无心抚养贝贝,故诉至法院,要求变更贝贝的抚养权。
   审理中,考虑到贝贝已年满八周岁,承办法官征求了贝贝的意见。贝贝表示,愿意跟母亲张某生活。但父亲王某表示,自己有一定的经济基础,且贝贝的爷爷奶奶可以照顾贝贝,不愿放弃对贝贝的抚养权。见双方都不愿让步,法官积极调整调解思路,打破协商僵局,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,由张某、王某在每月单、双周轮流抚养贝贝,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。
   该案通过调解结案方式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形式由“随一方生活”变为“离婚夫妻双方轮流抚养”,可以减轻孩子因父母离异带来的创伤,在日常生活中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爱,对于调和离婚夫妻双方矛盾、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着重要的意义。


  律师:“轮流抚养”的法律基础 不是想当然就能适用

  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、华商报《法治周刊》专家库成员律师朱长江表示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48条规定:“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,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”这是轮流抚养的核心法律依据。
   需注意两点,第一,轮流抚养的前提是“协议”,不能由法院强行判决。司法实践中,不少当事人误以为只要双方条件相当,法院就可以判决轮流抚养。实际上,轮流抚养必须基于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,如果一方坚决不同意,法院无权强行判决轮流抚养。这意味着,轮流抚养本质上是一种调解结案的形式;第二,“有利于子女利益”是法院审查的核心标准,而非父母“公平”的诉求。法院在审查或后续执行中,核心判断标准始终是孩子的身心健康和长远发展,而非父母的意愿或所谓的“公平”。
   一方拒不履行轮流抚养义务,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?“这个问题在实践中远比想象中复杂,也是当事人最关心的法律问题之一。”朱长江律师表示,如果轮流抚养协议已通过法院调解书确认,一方拒不按约交接孩子,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但抚养权的执行不同于财产执行——执行法官无法对“孩子”本身采取查封、扣押措施。因此,实务中法院通常采取“柔性执行”措施,如训诫、罚款等间接强制手段,或通过调解促使对方主动交回孩子。
   此外,如果遇到“孩子反悔”的情况,需注意轮流抚养中的子女意愿问题。《民法典》第1084条规定,子女已满八周岁的,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。这在轮流抚养模式中同样适用。在协助起草轮流抚养协议时,应考虑到子女年龄增长带来的意愿变化,并约定相应的应对机制,例如:当子女年满八周岁明确表示不愿继续轮流抚养时,双方应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协商,协商不成的,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安排。
   朱长江律师建议,在完善轮流抚养协议上,应注意轮流的具体方式和周期,交接的时间、地点和方式,抚养费用的承担和分担,特殊情况的处理机制,子女户口、教育等事项的安排。轮流抚养协议并非一成不变。如果后期情况发生重大变化,或发现该方式不再有利于子女成长,任何一方都可以协商或通过诉讼变更抚养安排。

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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